其后,易賽德公司和畢成功均不服一審判決堅持提出上訴,易賽德公司辯解稱文章相關作者與網站無關,而畢成功則上訴稱其發表的涉訴微博不存在對范冰冰的影射,種種結果是黔訊網發文導致,與其無關。法院在雙方都不同意和解的情況下,經過開庭審理,最終認定畢成功、黔訊網上訴請求理由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并于7月24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畢成功和貴州易賽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需履行生效判決公開刊登道歉聲明,其中易賽德公司需在《新京報》刊登1次,在黔訊網首頁醒目位置連續刊登7日,畢成功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在《新京報》除中縫以外的位置刊登一次致歉聲明,在其微博置頂顯示致歉聲明不少于十五日且不得自行刪除,并且貴州易賽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和畢成功需要分別對范冰冰作出3萬元和2萬元的經濟賠償。

范冰冰
對于本案判決結果,范冰冰女士的代理律師畢建偉表示:“對于案件結果我們表示滿意。被告畢成功采用影射言論侵犯范冰冰名譽權利的行為被予以明確認定是本案判決的亮點之一。類似畢成功的行為并不鮮見,畢成功發布看似不具有明確特指對象的信息,但該信息卻已經足以引起公眾對于范冰冰女士的負面評價,而畢成功則利用信息的模糊度(如本案中畢成功聲稱并未“指名道姓”)意圖規避法律制裁。本案判決對于畢成功的侵權行為明確認定并給予依法懲戒,不僅對于類似行為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也將對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律對于名譽權利的充分保護起到良好的制度導向及價值導向作用。”
至于賠償金額方面,畢建偉律師坦言:“本案最終支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我們起訴要求的金額確實存在一定差距,獲賠金額與范冰冰本人因畢成功、黔訊網侵權行為所導致的傷害是不具有對等性的,但我們也同樣尊重當前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尊重法官最終的判決。隨著我國法治及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們希望加大對于畢成功、黔訊網類似行為的懲處力度,以進一步完善、加強我國對于名譽權利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