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條約
黃埔條約(Treaty of Whampoa)又稱《五口貿易章程:海關稅則》,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與法國在廣州黃埔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也是法國侵略中國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主要內容
1、法國人可以在五個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貿易,設立領事,停泊兵船等。對法國人的家產、財貨,中國政府負責保護,中國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2、中國將來如改變海關稅則,應與法國“會同議允后,方可酌改”。
3、法國享有領事裁判權,法國人與中國人或其他外國人之間發生訴訟,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
4、片面最惠國待遇。5、法國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墳地,清政府有保護教堂的義務。
條約原文
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四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黃埔。
今大清國與大佛蘭西國以所歷久貿易、船只情事等之往來,大清國大皇帝、大佛蘭西國大皇帝興念及妥為處置,保護懋生,至于永久,因此兩國大皇帝酌定議立和好、貿易、船只情事章程,彼此獲益,根深柢固,是以兩國特派本國全權大臣辦理,大清國大皇帝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兩廣總督耆英;大佛蘭西國大皇帝欽差全權大臣超委公使拉萼尼;彼此公同較閱權柄,查核善當,議立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嗣后大清國皇上與大佛蘭西國皇上及兩國民人均永遠和好。無論何人在何地方,皆全獲保佑身家。
第二款自今以后,凡佛蘭西人家眷,可帶往中國之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口市埠地方居住、貿易,平安無礙,常川不輟。所有佛蘭西船,在五口停泊、貿易往來,均聽其便。惟明禁不得進中國別口貿易,亦不得在沿海各岸私買、私賣。如有犯此款者,除于第三十款內載明外,其船內貨物聽憑入官,但中國地方官查拿此等貨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會附近駐口之佛蘭西領事。
第三款凡佛蘭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產、財貨,中國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國官員,無論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壓強取佛蘭西船只,以為公用、私用等項。
第四款大佛蘭西國皇上任憑設立領事等官在中國通商之五口地方,辦理商人貿易事務,并稽查遵守章程。中國地方官于該領事等官,均應以禮相待;往來文移,俱用平行。尚有不平之事,該領事等官逕赴總理五口大臣處控訴,如無總理五口大臣,即申訴省垣大憲,為之詳細查明,秉公辦理。遇有領事等官不在該口,佛蘭西船主、商人可以扎與國領事代為料理,否則逕赴海關呈明,設法妥辦,使該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五款大佛蘭西國皇上任憑派撥兵船在五口地方停泊,彈壓商民水手,俾領事得有威權。將來兵船人等皆有約束,不許滋事生端,即責成該兵船主,飭令遵守第二十三款各船與陸地交涉及鈐制水手之條例辦理;至兵船議明約定,不納各項鈔餉。
























